法院判決指出,洪女從民國88年起在北榮任職,97年起被調到該院化療藥局經手化療抗癌藥物,後來她卻大量掉髮,甚至一度成了禿頭,經檢驗發現她體內殘留化療藥品,鉑濃度高於其他同事,在99年辭職。
洪女接受治療後頭髮長回,她不滿北榮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導致她長期吸入化療藥品揮發的氣體而禿頭,打官司向北榮求償慰撫金、工作損失共新台幣360萬元。
北榮辯稱,化療藥局的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並要求藥師著手套、口罩等防護設備,況且過去有58名藥師經手調配化療藥物,都未出現掉髮狀況。此外,無法排除洪女可能是因為家人過世,壓力過大而掉髮。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洪女掉髮、體內鉑濃度高與她在化療藥局擔任藥師有因果關係,但她僅外表受影響改變,並未造成勞動能力減少,僅判准精神慰撫金60萬元;洪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