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瑞芳區新峰里里長當選人黃茂峻被控贈送一百廿元伴手禮行賄里民,基隆地檢署偵辦認為一百廿元不致影響選民投票意願,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基隆地院民庭法官認為法務部曾訂定「卅元賄選門檻」,且臺灣選風敗壞,認為賄風不可長,判黃當選無效。
法界指出,民事法官審理當選無效之訴,礙於負舉證責任的原告無調查權限,承審法官大多依檢方調查結果,作為當選有效或無效的依據,本案刑事已獲不起訴,民事法官仍判被告當選無效,十分罕見。
黃茂峻昨獲知判決結果,驚訝地說:「還沒收到判決書,不知道判決內容,會交給律師提上訴。」黃茂峻的競選對手黃連秀英則說,訴訟年餘,讓她心灰意冷,如今法官終於還她公道。
瑞芳區新峰里一間宮廟去年十月舉辦宜蘭進香活動,黃茂峻被控致贈八十多名團員每人蔗燻鳳爪、珊瑚菇絲各一包,合計市價一百廿元的宜蘭名產為伴手禮,並在遊覽車上用麥克風盼團員挺他選里長;後來黃茂峻以七十一票之差,打敗前任里長黃連秀英。
檢方偵辦認為,一百廿元難以影響選民投票意願,以行賄罪證不足處分黃不起訴,高檢署也駁回再議,全案確定。
黃連秀英改向民事法院提起當選無效訴訟。民事承審法官徐世禎認為,黃茂峻餽贈伴手禮又當面尋求支持,依社會通常觀念及授受雙方認知,足以鞏固或誘引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已逾越候選人尋求支持的競選範圍,此外,新峰里為偏鄉,些微票數就足以改變選舉結果,檢警偵訊時有團員證稱,收下一百廿元伴手禮後「不投給他會不好意思」表達會投黃茂峻的意向。
徐世禎指出,法務部九十年訂出卅元商品價值,作為宣傳品與賄選犯行的劃分依據,經多年來廣為宣傳,此一判斷基準已為多數候選人及選民獲悉,檢方仍認為黃沒賄選,讓人匪夷所思。
徐強調,他大可重抄一次不起訴書,做出與檢察官一樣的認定,但臺灣選風敗壞,此風不可長,希望此判決能讓檢察官辦案更謹慎。
基檢主任檢察官周啟勇指出,卅元是前法務部長陳定南當年訂出的賄選標準,隨時代變遷,承辦檢察官認為一百廿元無法左右選民投票意願,因此處分不起訴。此外,刑事庭對於賄選構成要件比民事嚴格,檢察官有疑即辦,但採嚴格認定,也因此去年基檢起訴的賄選案件,均獲法院認同判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