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男子於111年間涉違反保護令,將家門反鎖性侵妻子3次,其中2次錄影過程。高等法院依3次強制性交等罪判處7年1月、7年1月及3年1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男子因家暴妻子,桃園地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核發暫時保護令,男子不得對妻子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等行為。
判決指出,男子於保護令效力期間的111年11月24日在住處與妻子發生爭吵,施以毆打並搶走妻子手機,並反鎖大門,不顧妻子哭泣,表達不願發生性行為,仍性侵3次得逞,其中2次錄影過程,被桃園地檢署依強制性交等罪起訴。雙方112年3月離婚。
男子及辯護人辯稱,第一個影片時間為1分23秒,第2個影片則僅有16秒,使用被害人手機拍攝,被害人可自行刪除影片,應不符合加重要件予以論罪,且同日3次犯行應論以一罪。
被害人則表示,當天手機被搶走,前2次都是對方持手機拍下性侵過程,第3次是在孩子房間,手機放在房間外,才沒錄影性侵過程。她是趁對方睡著,躡手躡腳逃走時,看到手機,才拿起手機逃出並向鄰居求救。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男子與被害人原為夫妻,關係親密,本應互敬互重,縱遇意見不一,也應循理性方式溝通,但男子捨此不為,又無視法院已核發保護令,僅為滿足一己私慾,在發生爭吵予以施暴後,違反女方意願,對女方為3次強制性交行為,前2次強制性交過程中,以不雅言語辱罵被害人,同時以手機錄影,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的身心創傷。
高院更一審審酌男子行為,依錄影而犯強制性交罪2罪,各判刑7年1月,及強制性交罪1罪判刑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