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最高法裁決 1973年州竊聽法涵蓋無線通信設備
新聞來源:賭城天天報發佈作者:本報記者晨楓發佈時間:2015-06-08
內州最高法院最新作出了一項具司法影響力的裁決,即明確闡述了州竊聽法律涵蓋了當前普及的無線通信設備即手機,盡管州竊聽法頒布於1973年,不僅從未修訂且其頒行也早於無線通信設備的普及使用。
(本報記者晨楓)
此次頗具司法影響力的裁決將進一步保護警方等執法部門對“無線通信設施的攔截、竊聽及跟蹤取證”權利。裁決蓋因一件上訴案引起:裏諾毒販Phillip Douglas Sharpe因涉嫌販賣冰毒而被警方調查,2010年警方申請了手機搜查令而對Phillip Douglas Sharpe所持的兩個不同號碼的手機進行了通話和短信竊聽,進而依部分竊聽線索而將毒販Phillip Douglas Sharpe逮捕;起先Phillip Douglas Sharpe曾上訴質疑警方的手機跟蹤和搜查而被法院駁回,進而被判終身監禁但允許服刑10年後假釋,但近期其再次對警方的竊聽搜證提出了上訴,質疑警方攔截、竊聽其手機通信的做法違反了1973年頒行的州竊聽法律,聲稱竊聽法的對象為有線通信電話,但不包括當前普及的無線通信設備。但上周最高法院正式裁決,1973年的州竊聽法雖然是針對當時的有線電話竊聽而制定頒布,條文未明確“無線通信設施”這一說法,且從未被修訂,但老爺版的竊聽法仍舊有效於任何蜂窩通信設備即依靠基站進行信號傳輸的通信設備,意即竊聽法有效於當前普及的手機,蓋因手機間雖無金屬線連接,但仍依靠信號基站進行信號傳輸。警方表示,新裁決是對警方搜證的一種支持,意味著警方在獲得搜查證之後,可“自由”攔截、竊聽任何手機通話和短信,而不再有竊聽法的質疑。